移民到美國的第一批人,也就是「清教徒」,他們來自英國。在十七世紀,英國朝廷的編制就分得很清楚了,上有國王,下有百官,再下有老百姓。國王高興的時候天下太平;不高興的時候,就找人出氣。為了鞏固他的勢力起見,國王也限制老百姓的宗教自由。處在這個毫無反抗餘地的情形之下,清教徒認為毫無選擇,只有逃避。因而,他們移民到美國的目的在於為了崇拜他們自己的鬼神。
但是,根據史料記載,他們到美國的時候,由於他們的社會還很不公平。雖然他們沒有國王,但是他們也沒有宗教自由。雖然他們的領導是由人選出來的,而不是由血統決定的,但是他們的社會還不算是一個民主社會。
不說別的,就拿「女巫」做例子。在清教徒社會裡,有一些婦女,她們在生活上抱著社會不應該那麼嚴格的態度。也有的婦女不是抱著什麼特別的態度,而是她們不符合社會的標準。比方說,有的婦女認為與其結婚,倒寧可住一個人;或者可能某一個婦女特別喜歡自然,所以經常在清晨、黃昏,一個人獨自去散步,享受自然。但是有人卻因此而認為她太奇怪。結果,他們開始傳播謠言,聲稱他們看見這個女人,在半意識狀態下跟樹枝上的小鳥討論問題。根據這個所謂的證據,這個婦女就被法官判罪了。
由此可見,無論如何,這些比較獨立的婦女由於不合乎清教徒的社會條件,所以她們被人控告為女巫。她們被人控告的時候無法求助於人。再說,她們受到的懲罰相當嚴格。大體上說,法院實行的是死刑。
如何實施這個懲罰呢?由於他們的目的就是要證明這個人真是一個女巫,所以為了迫使這個婦女承認她是女巫起見,任何邪惡的方法都用。特別是燒傷她的肉體,所以她在臨死的情況下承認她真是女巫;另外一個方法也是很狠心的,就是收集好多大的石頭,把石頭放在婦女身上,然後把她抱起來,扔到一條又深又大的河裡。假使她會漂浮的話,就證明她是女巫;反過來說,她溺水的話,這個事實能證明她不是一個女巫,但是也已經無所謂了,因為她已經溺死了!
清教徒一來到美國,他們就遭遇到無數的危險,也面臨了無數無法解開的神祕情況。在無數疑問之下,老百姓感到恐懼,所以他們藉著殺死婦女來緩和社會的恐懼。但是由於婦女不是社會問題的根源,他們到底既無解開女巫的神祕,又無法緩和他們的恐懼,因而就形成了一種具有諷刺意味的矛盾。事實上,這種的歧視跟清教徒還在英國的時候受到的歧視沒有多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