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巴克咖啡公司不滿「壹咖啡ECOF-FEE文字及圖樣」與星巴克的商標沒有類似性的判決。
「星巴克的商標,除了綠色雙圈以外,還有什麼特點…呢?」我怎麼這麼健忘呢?雖然已經感覺到我連每天的功課都不太記得住,可是這次記不住星巴克的商標,讓我感到更害怕。以前我工作單位的電梯在一家星巴克的旁邊,因而每天上下班的時候,一定有很多機會可以看到它的商標,去年來台北以後,去過幾次星巴克,然而我卻想不起來它商標的圖樣與文字。
對原告「星巴克」,我在這麼模糊的認知程度下,第一次在網路上看到被告「壹咖啡ECOF-FEE文字及圖樣」商標的時候,我馬上決定支持93年原告向智慧財產局所提出的異議,這真是出乎意料!「壹咖啡」是在2002年創於台中市的全國首家外帶型咖啡店,我在台北市內還沒見過壹咖啡的連鎖商店。關於整體外觀,壹咖啡的外帶紙杯上的商標還可以避免侵害商標專用權之嫌,可是馬克杯和壹咖啡商標的配合,讓我聯想起星巴克的商品。什麼想法讓我判斷這兩家的商標非常類似?我試試在這裡解釋這個難以說出的感覺。
根據外觀、讀音、觀念的三大基準,台灣當局判定被告合法的商標使用,卻不給被告使用近似原告的商標權造成損害行為的判決。今天的焦點在於法官的下述解釋:(1)雙圈同心圓和文字的搭配沒有特別的識別性;(2)兩家使用的英文名稱及圖案天差地遠,被告描繪出從咖啡杯飄散裊裊熱氣,跟原告的樣式比起來,有極大的設計性;(3)兩個商標的英文字母和讀音長短都大相逕庭。
於是我重新詳細觀察星巴克的商標,我終於知道,星巴克的商標是由長髮頭戴皇冠的女人和英文名稱的搭配所構成的。這個法官的分析並沒有錯,我可以贊成,可是我的商標辨別行為也取決於其瞬間性或視覺性的因素。搞不好我的類似性判斷基準在於:(1)在兩家商標裡,雙圈同心圓的大小比率和顏色幾乎一樣;(2)在中央部分有四條波紋表現咖啡的熱氣,這條波紋其實和星巴克女人的頭髮波紋一樣;(3)英文字母的長短不一樣,然而排列的位置及所占面積卻差不多。
我的結論是,商標近似與否及是否具有顯著性的判斷,這需要兩種觀點:詳細比較與第一眼的印象。從另一方面來看,我有一句不客氣的話,刻意設計「細節並不一樣,可是整體外觀初見近似」的商標以便佔審查的漏洞之利,這將成為一個企業戰略,而且有助於獲得新顧客,因為這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尤其,跟市占率較高產品的混淆。如果市場規模非常大,消費者又根據自己的使用感來選擇這個「新產品」,這種企業戰略算得上是成功的。
不過,從另一方面來看,不管怎麼判決,不考慮我的感想,我還不能說「壹咖啡」有抄襲「星巴克」商標之嫌,因為我發覺:「星巴克」商標產生了視覺上的刺激,慢慢地而深深地影響我的潛意識,不知不覺得形成先入為主的感覺。如果我原先不知道「星巴克」,也許我的判斷將會改觀。
商標來源網站:
http://www.itravelnet.com/images/blog/ecoffee-and-starbucks-logo.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