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死刑(正方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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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成
Orrin Zhang (美)

就犯罪者面臨死刑而論,法庭的判決不僅不公正,誤判的機率還相當高,並且判刑也缺乏固定的標準。既然如此,法庭不應該作出這種不公正的人命關天的「生命刑」,而該廢除死刑。

法庭判決的反復無常可以歸咎於許多因素,以下只提出其中三項:

首先,定罪的相關人士經常受到某種刻板印象、成見、歧視等的影響,因此作出不公正的判決。我們可從美國法庭受到根深蒂固種族歧視的影響得到證明。在北卡,根據‘93到‘97年的統計,受害者不是白人跟受害者是白人被判處死刑的比例是一比3點5。在美國,黑人被判死刑比所有其他種族的機率高38%,而死刑案裡有79%都是白人為受害者,但是就美國謀殺案總數而論,白人為受害者的案子只占了一半。

不論區域的差異,死刑的判決應公正一致,但其實不然。在美國,俄亥俄四分之一的被判死刑的犯人來自漢密爾頓縣但是,漢密爾頓縣的謀殺案之占全俄州謀殺率的9%。由此看來,死刑的定罪率也有區域性的差異。

其次,因為許多犯人在法庭上缺乏夠格的法律代表,其實他們沒有得到公平正義的審判。所謂的「無能律師」就是曾經失去過律師資格、沒有經驗的律師、諸如此類的「律師」,作為法律代表。根據2001年的統計,華盛頓州二十年以來有84人面臨死刑,其中20%的犯人,是因為他們的法律代表都是無能的律師。根據2000年的統計,美國的德州,被判決死刑的犯人有四分之一是缺乏夠格的法律代表的。這些犯人既然沒有得到夠格的律師幫他們仗義執言,法庭判決他們為犯人就是一種非公正的判決,定罪死刑更是濫殺無辜。

最後,證據是否真實的問題也經常產生誤判的現象。這種現象可稱為「誤證導致成誤判的結果」,而且誤證不僅僅限於證人,也包括:權力的影響、科技的誤用,或是見證人的錯覺跟誤解,等等。在美國,不到一成的謀殺案是經過DNA測試的。從1973到2009年,美國共有26州139名犯人因為新證據出現,得以將死刑改為誤判而無罪開釋。1973至1999年,美國平均每年3點1人被開脫;2000-2007年,美國平均5名犯人被開脫。既然誤判的機率如此之高,如果這些犯人在新證據還沒出現之前就被處死,這豈不是跟集權國家濫殺無辜沒有兩樣嗎?法庭怎可繼續容忍死刑作為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