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達到語言實踐週的參加條件,上個星期一,我選擇去參觀在小南門的台灣高等法院。我非常感謝ICLP提供這一個機會給我。無論是哪一個國家,要是希望參觀該國的法院也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想不到來台灣學中文不但可以選法律中文為我的單班課,還可以參觀高等法院,跟法官接觸,而且有機會試用課堂上所學到的詞語。換句話說,我在台灣的學習經驗真的是「全面」。
如果要簡單地說,台灣跟英國法律上最明顯的差異,除了大陸法跟普通法的制度分別,就是台灣法庭缺乏陪審團。其實對於這個差別,我也問了法官他自己的看法。法官認為有陪審團就是代表民主制度的精神,陪審團的決定就代表全國人民的看法,反而官司只由三個法官決定好想跟民主思想有一點衝突。不過從另外一個角度看,法官才有一定的法律知識跟訓練,且原則上他們最終的判決才跟著法律本身的精神。有時候,陪審團的判決包含很多個人偏見,反而違反了法律本身的目的。其實對於這個情況,好難說有一個「正確」的答案。每一國家的制度是從不同的歷史經驗形成,相信各國政府已經做好功課,認為自己的制度對可以達到就公平的決定。
除了參訪法庭,全部學生都需要參與一個模擬法庭,而且扮演一個角色。這次模擬法庭的案件就是阿诺德·阿洛伊斯·施瓦辛格跟他太太的離婚案,且我就扮演阿諾太太的代表律師。為了做好準備,參訪的前幾天,我跟我的「團隊」開會,決定每一個證人要說的故事,然後回家慢慢把每一個角色的見證寫好,再讓同學背起來。原來當天的模擬法庭根本沒需要那麼正式,可以隨便說話就可以,所以我的事前準備可以算是「白費」。雖然法官最終對於案件沒有宣布他的看法,不過可以使用一些新的生詞跟說法,而且可以扮演一個律師也蠻有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