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研究外國人犯罪新聞的時候,發現去年美國和加拿大依不一樣的法律來判處外國罪犯。我今天要給大家介紹兩項關於販運人口的案件是如何處理的。
兩個案件都是由許多罪犯組織成的犯罪團體所為,不容易追究主謀的責任。儘管追查遭遇障礙,兩國政府還是提出足夠讓受害者保障他們工作和生活條件的證明。美國在去年二月,有二十三名販運人口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被聯邦法院依法判刑,並且拯救了十二名受害者。加拿大也在去年九月將二十二名販運人口犯罪分子判刑,十六餘名受害者被拯救了。
加拿大政府決定罪犯都應該被驅逐出境,所以把所有的販運人口罪犯都遣返回母國匈牙利。然而,美國政府雖然也有驅逐罪犯出境的權利,可是,他們還是決定販運人口的罪犯應該依法被判處最少一年,最多二十年的有期徒刑。因為這個案子是去年就判決了,我們無法預測罪犯坐牢以後是否還會被遣返,可是主謀就被判了無期徒刑,一輩子都會在美國的監獄度過。
我個人認為這兩項判決結果,原因在於兩個國家不一樣的思想。加拿大政府認為這些罪犯對國家的傷害已經夠嚴重了,最好是把他們趕出去,不應該再浪費公民納稅的錢來囚禁他們。反之,美國政府則認為懲罰罪犯是最重要的,擔心如果由墨西哥罪犯的母國來囚禁他們,懲罰將不夠嚴格。根據我自己的看法,我也擔心政府把罪犯遣返回母國,不足以防範販運人口的猖獗,由於所販運的人口是來自罪犯的母國,因此,罪犯會回到母國,開始再組織人口,從事販運工作,而最安全的處理應是先囚禁販運人口的罪犯,執行徒刑以後,再把他們驅逐出境,同時,轉告母國他們獲罪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