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任何社會來說,法律制度的影響是非常重要的。不論是我們做生意的方法,我們對犯罪和懲罰的態度,或者處理糾紛的方式,我們都不能低估法律的影響。理所當然,我們的法律制度與文化肯定有很深的關係。比方説,臺灣是一個集體主義社會。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注重個人主義。他們的法律制度肯定不會一模一樣。對K&L Gates合夥律師黃璽麟先生來説,法律制度對法治發展有很深遠的影響。黃律師在美國米尼蘇達州取得法學碩士學位,而且在美國聯邦法院見習過,因此他對美國法制和臺灣法制都很熟悉。黃律師1989年於臺大法學院畢業。他是商業糾紛和國際仲裁專家。因爲在臺灣與美國的經驗,使得他有獨特地分析法律和社會關係的能力。
與美國的法制比起來,臺灣的法制有一些優勢。最明顯的優勢是臺灣的專門法庭。中華民國司法院把地方法庭分為行政法庭、知識產權法庭、刑法和民事法和家庭法。而且在臺灣聘請律師代表也比較便宜。此外,因爲臺灣的法制是一個來自德國的大陸法系法制,也因爲臺灣的法制合併德式民法典和儒教的標準測驗和分層重視,有的評論家認爲臺灣的法制最適合臺灣文化。由於在台灣法制判決先例沒有拘束力,一般司法論理反而多引用學術研究。跟美國的普通法系法制比較起來,臺灣的法官有更多事實調查權利。不過黃律師指出,那麽多權力集中在官僚身上也有一些壞處。
根據黃律師的看法,臺灣法制最嚴重的缺點是司法統一化。在臺灣的司法制度下,法官是一種專門階級。法官需要考上司法特考,參加集體培訓。但是他們對社會經驗及後來的發展不太熟悉,因此在不少的新技術訴訟當中,法官會缺少必要的專門知識。此外,部分法官著重用文字字面上意義作為解釋方法,而這個方法不包括其他的情況證據,所以這種解釋方法通常造成脫離現實的結果。而這種現象引起評論家管這種法官叫"恐龍法官"。
1980年的時候,即將成為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金斯伯格訪問臺灣。 金斯伯格指出,臺灣的法官與律師之間的距離大。到現在爲止,這種權利距離還存在。雖然臺灣經驗了大規模的改革,可是法治文化跟以前差不了多少。 到目前爲止,律師考試通過率還很低。根據黃律師表示,通過率是8%,比1980年高了,但還是世界上最低的之一。
因爲"恐龍法官"現象的關係,公共支持是很大的問題。根據媒體調查,大約只有28%的人口認爲司法制度是公平的。然而黃律師認爲,其實支持率還要更低。在臺灣南部,迷信造成很明顯的社會影響,迷信的人不喜歡上法院。根據黃律師表示,直到解決恐龍法官的問題爲止,否則不少的人還是會懷疑台灣法制的優點。然而,臺灣的法制跟文化和政治的演變有很深遠的關係。這個問題不是一次演講能徹底分析,有機會再請教請教黃大律師!
1. Ruth Bader Ginsberg "A Study Tour of Taiwan's Legal System" Am. Bar Assn. J. Feb 1980, Vol. 66 Issue 2, p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