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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禁菸條例是否應予以廢除? - 反方 (2)
朱蕾/Lillie
Zuck (美)
政府一表示打算執行禁煙政策,就會有人發出不平之鳴。反禁煙者往往拿公民自由來反對禁煙,表示禁煙的政策是對公民自由的侵犯。從某方面來說,這個論點有道理,但從另一方面來說卻有問題。
二十世紀的英國哲學家John
Stuart Mill寫了一篇主張自由的文章。在這篇文章裡,他表示每個人都有自由。你的身體是你的。連你要傷害自己,你都有權利。這就叫做身體的自主權。即使別人認為你的行動對你有害,他們還是沒有權利禁止你這樣做。保障你利益的理由不足以允許別人侵犯你的自由。然而在一個情況下,行使權利干涉個人的自由是符合正義的,那就是為了避免傷害他人。很顯然地吸煙不只對吸煙者有害,而且對他人有害。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統計,全球有7億兒童被迫吸二手煙。二手煙每年造成美國五萬名非吸煙者的死亡。二手煙對人的危害不容置疑。
政府為了防止空氣污染,而限制工廠和汽車排放的廢氣。如果二手煙不是廢氣,是什麼呢?香煙含有4000多種化學成份,其中50種是致癌成份。政府公共安全部門的責任就是檢視職場環境。他們為了保護工作人員的健康而實行與工作環境相關的規定。如果工廠的工作人員不必擔心在職場裡吸入廢氣而罹患疾病,為什麼飯館的服務員不能受到一樣的保護?同樣地,無辜的非吸煙者有免於罹患疾病威脅的權利。難道他們沒有呼吸新鮮空氣的自由嗎?
我方並不忽視個人自由,然而當個人自由危害到公眾利益時,我方認為應以公眾利益為優先考量。因此在禁煙問題上,我方反對廢除行這項禁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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