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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禁菸條例是否應予以廢除? - 反方 (1)
邱禮/Jeffrey Chivers (美)
前言:
謝謝各位來觀看我們的辯論比賽。
今天的主題是:「應不應該廢除一月開始施行的煙害防制法修正案。」我們要從三個不同的層面加以探討,包括:經濟的考量、個人權利相對於社會利益以及在法律上的合理性。等我們發表之後,請各位以表決的方式來判定這次比賽的勝負。現在請關門,一個都不准走。
論點發表:
首先,由我代表反方討論這個法令在法理上的合理性。
要是我們今天要討論應不應該廢除這個法令的話,我們可能要先搞清楚在台灣的司法體制中,在哪些情況之下才可以廢除法律,從台灣中央法規標準法來看,只有在該體制中發生一些變化導致相關法律無存在之必要時才能廢止之。事實上菸害防制法完全不符合這些要件,在理論上我們不能主動廢除這個法令,只能制定新法來淘汰這條法令。所以正方下次訂題目的時候,得注意遣詞用句。不過,既然我們都已經來了,所以我還是要繼續談這個法令的合理性。
最近大家熱烈討論的話題,是這個法令是否違憲,所以我將要進一步證明煙害防制法並沒有違憲之虞。說到中華民國的憲法,我們要先了解一下台灣人民有哪些自由和權利受到憲法的保障。因為時間的關係,我不能細談,各位要注意的是--台灣國民所享有的自由和權利都建立在一個大前提之下,那就是人民的行為如果妨礙他人自由或者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話,就可以以法律限制之。
我想先談妨礙他人自由的部份。不論是在計程車上、在餐廳裡以至於在路上走路,非吸煙者如果可能不可避免地吸到二手煙,其健康乃至於生存權都將受到侵犯,也就是說,吸菸者已明顯妨礙了非吸菸者的自由和權利!關於這點,不必我多言。既然我們都認同菸害防制法能夠防止吸菸者妨礙他人自由,依台灣憲法看來,該法令有充分的理由限制少數人的吸菸權。
至於社會公共利益方面,平均而言,吸菸者的醫療支出遠高於一般人;再加上台灣實施全民健保制度,所以無論透過直接或間接的的手段,只要這個法令能夠減少二手煙,就形同減少醫療經費對社會所造成的壓力。再者,有鑒於這個法令預計把健康福利捐所得應用於醫療上,這樣一來,就更足以增進公共利益;換言之,菸害防制法可以減少少數人對社會所造成的財政負擔,吸菸權當然就無法獲得憲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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