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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跨國網路企業想為其在中國採取的策略辯護,他們大概會提出單純的經濟論點強調企業的責任在為股東提供最高的利潤,而不一定包括擁護民主和人權。再說,要是一家公司拒絕屈服於中共政府的要求,其競爭者就會趁著這個機會來開拓中國龐大的市場,使該「絕無僅有」的「正義」公司受到無法彌補的損失。不可諱言,這種主張有其說服力,尤其是在CEO辦公室裡,但是同時也讓跨國網路企業與中共政府合作的問題變得太狹隘、太專業。更重要的是,對這種合作提出批評的輿論家認為其牽涉到的法律和道德層面應凌駕經濟層面之上。那麼,如果從法律和道德這兩個角度去分析跨國網路企業在中國的策略,我們會發現有三種立場能作為我們批判的基礎。
單純站在法律立場上的人會認為,上述企業在中國的活動雖違反其本國法律,但因符合中國規範而不構成非法行為。換句話說,至少從法律角度來看,這家公司絕不應該受到國際輿論界的斥責。法律專家都同意,基本上如果兩項法案相牴觸,當地法律的位階高於境外法律的位階。所以,在西方做生意的時候要遵守西方規則,在中國做生意的時候要遵守中國規則,這好像是理所當然的。而且,遵守法律難道不是值得讚許的行為嗎?
站在道德立場上的人拒絕接受這種似是而非的論調。他們認為不能僅從法律角度來考慮這個問題,或說得確切一點,在考慮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要使用更廣泛的法律定義。根據這種超出國界的法律觀念,資訊自由、言論自由以及對於執掌政權的黨表達不滿的自由,不是一種統治者給予人民的特權或恩賜,而是每一個人應有的權利。因此,跨國公司幫中共政府監控網路,事實上等於協助統治者剝奪人民的權利。
不過,還有另外一派站在道德立場上的討論者,對上面所描述的主張說不。簡單地說,他們認為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個人隱私保護等等,並不是任何一個人的權利,而是西方人的權利,也就是說,這些理想不外就是反映西方特別的價值觀而已。毫無疑問的,不同文化的價值觀也有所不同,譬如,西方人尊重個人自由,反之,中國人傾向以和諧以及合作為主。那麼,問題在於『我』文化價值跟『他』文化價值格格不入的時候,一個正直的人該怎麼處理?強迫別人接受『我』文化理想是最好的辦法嗎?如果從這個角度去批判跨國網路企業取悅中共政府之事,我們會發現其作法有可能值得讚美。微軟、思科、雅虎、Google 這四家公司在跟別的民族價值觀發生衝突的時候,不但為了進行合作願意背棄原本的文化價值,而且也想辦法幫對方實現他的文化理想。假設每一家公司、每一個國家以及每一個人在這種情形之下都這樣做,世界上大概不再會有衝突,不再會有爭鬥,甚至於戰爭會變成一個歷史名詞。
(本文係作者在2009年春季班《閱讀討論》課上四月25日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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